及理由,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于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调查:对案情复杂的案件可进行进一步的案件调查。审批: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写出调查报告,送本单位法制机构初审。案审:法制机构初审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办案人员补充调查;认为依法应当处罚的,上报单位集体审理。告知: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处罚意见,制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进行复核。送达: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须改变原处理意见的,报单位重新集体审理讨论;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签收。执行: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不履行的,可于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结案:经单位领导批准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按照案卷装订标准归档。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须改变原处罚决定的,由主持人报请单位负责人重新审理讨论。听证事实、理由不成立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告知后3日内提出,由单位法制机构报领导批准,确定听证主持人举行听证会。集体审理:单位开会集体审理,确定处理意见,经领导批准。案件应在立案后及时作出处理。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上级交办等一般程序处罚流程:除可以当场作出处罚以外的案件执法检查: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制作调查笔录等法律文书。执法人员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作出的行政处罚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内容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结案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