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进口问题上兼顾灵活和慎重的做法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Р Р 四、我国关于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的应有取向 Р Р (一)我国关于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的立法及司法现状 Р 我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平行进口中的商标权做出具体规定,该领域的立法仍属空白。在贸易实践中,我国的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现象也很少见,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劳动力成本相对低廉,大多数同品牌国外制造的商品与国产商品相比一般不具有价格优势,难以通过平行进口方式在我国销售。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平行进口问题在我国已日益突出,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与国际贸易往来的进一步扩大,因平行进口问题诱发的经济纠纷日益突出,而我国法院目前对这类问题的判决并不统一,有时甚至互相矛盾。因此,在法律中明确商标权领域中的平行进口合法与否非常重要。 РР (二)我国关于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的应有取向 Р 制定规制平行进口的法律应当基于两个平衡:一是商标权人、平行进口商以及消费者利益之间的平衡,另一个是保护商标权与促进自由贸易之间的平衡。一个国家对平行进口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归根结底要看平行进口对该国利益的整体影响。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结合我国目前科技水平、贸易利益及商标自身的特点,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应选择“原则允许,适当限制”的立法取向,即原则上允许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但同时对其进行适当限制。 Р 1.原则上允许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 Р 如果平行进口商标产品所涉及的国内商标权人与国外商标权人之间有经济上或法律上的联系(具体而言,就包括前文“平行进口的种类”所述之“商标权国际许可中的平行进口”“权利人为同一人的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共同拥有或共同控制的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以及“返销”的商标产品平行进口),并且平行进口商标产品与国内商品同质时,商标商品平行进口合法,商标所有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无权阻止平行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