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和效率毫无疑问是最为关键的两个价值取向,两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在各种各样的经济法价值取向之中,唯独经由经济法的立法与执行能够有效地保障社会整体效率,更好地体现出社会公平,也能够确保经济的自由性、有序性以及安全性。若缺失了公平及效率中的任何一项,另外的一切价值均不会具有任何意义。从国内经济法的法律属性来看,公平和效率是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中国作为一个具有社会主义特征的国家,满足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彻底消灭剥削,并且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由此可见,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特性涵盖了公平与效率,中国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一定会与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统一起来。从公平和效率的联系上来看,两者均为我国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第一,公平和效率两者都是十分关键的,两者缺一不可,不具备效率的公平或者缺少公平的效率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言都是毫无意义甚至是有害处的。第二,公平和效率具有对立统一的基本特点。尽管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对立性,然而它们并不是无法调和的,尤其是对于经济法的社会整体效率和社会公平来讲更是如此。由于既然称之为社会整体效率,而非个人效率或者局部效率,那就一定会涉及社会的公平正义方面。第三,从“法尚公平”的角度出发,公平必须作为法的基本价值,经济法也是如此。此外,从对经济法带来的根源考察当中,正是因为发生了一系列社会与经济问题,引发了社会不公平,也才促进了经济法的出现。所以说,由公平和效率的联系上看来,公平和效率两者均应当为我国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结语总之,即便中国经济法界对于經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问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论点,然而这些观点均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局限性。当前,只有公平和效率才是我国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才可以真正体现经济法的价值,更有效地保障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