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不到位、岗位职责不明确、办公设施等配备不齐全,影响村集体三资管理与监督造成不良后果的;Р(三)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整改意见、处罚决定监督落实不到位的;Р(四)其他违反农村三资管理行为的。Р第四章责任追究权限和程序Р第十五条实施财务审计、开展财务检查、受理财务管理投诉等查实的违规行为,依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处理。乡镇农经员、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主任、代理会计和村一级财务管理人员,由乡镇负责处理,处理结果报送县纪检监察机关、县农业经管部门备案。乡镇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按管理权限处理。构成违纪的,报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行政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Р第十六条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应责成被责任追究人员写出书面检查;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Р 第十七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被责任追究人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查、复审决定;对不服行政复查、复审决定的复核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在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Р第五章责任追究结果应用Р第十八条被责任追究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的,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赔偿损失或者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的,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等次,并扣除当年度考核奖金。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工资福利待遇、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处分执行期内不得提拔使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追究的,所在村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村两委干部受到经济处罚或赔偿经济损失以上处分的,扣除被处罚人当年度绩效考核奖。Р第六章附则Р第十九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与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不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为准。Р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和农业局负责解释。Р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