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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47KB

文档介绍
管工作责任主体, 每年要通过自查自找、党员群众评议、征求包村干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意见、专项核查等形式, 依托乡镇纪委和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 组织力量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督查, 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管理监督工作。第四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县财政、农业和经管部门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 对村级财务实行年度、专项或抽样审计, 并对村“两委”任期内经济目标责任和离任的村干部进行离任审计,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 审计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向群众公开, 纳入中心存档。第八章违规行为处理第四十七条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或者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追究其责任。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及乡镇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造成经济损失的, 责令其赔偿; 视情节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一) 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 (三)违反规定处置农村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四) 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 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 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五) 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 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 (六)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第四十九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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