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审查委员会承担 2%的责任,由与会投同意票的成员分摊; (三)实行双人调查制度的贷款,A、B岗责任按相应比例承担。在客户经理充足的情况下,支行不得安排 B 岗同时担任审查岗,真正做到各岗位相互制约。单笔贷款同一客户经理从事 2 个(含)以上岗位的,应累加计算赔偿比例、金额,确保资产不受损失。第二十六条过失责任贷款清收宽限期满应处置而未处置的, - 10- 各岗位人员按下列比例承担责任: (一)支行客户经理负责清收的贷款。管理责任人至少承担 70% 的责任,支行行长承担 30% 的责任。(二)支行行长负责清收的贷款。支行行长至少承担 70% 的责任,管理责任人承担 30% 的责任。(三)由风险管理部牵头清收的贷款。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及相关人员承担 10% 的责任,支行行长承担 30% 的责任,管理责任人承担 60% 的责任。第二十七条非责任贷款逾期一年内清收处置后,损失率超过 30% 部分的损失金额视同过失责任。管理责任人承担 20% 的责任,其他责任人按责任大小承担 30% 的责任。第五章贷款责任追究标准第二十八条对于承担过失责任和违规违法责任的贷款责任人, 依照本办法给予以下相应处罚: 1、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2、经济处罚:包括扣发绩效工资、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 3、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4、其他:限期清收、下岗清收、下岗待聘、解聘、限期调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第二十九条经济责任追究 1、违法违规责任贷款。责任人限期全额赔偿贷款本息,个人最高赔偿 50万元,赔偿前只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工资。 2、过失责任贷款。自贷款逾期之日起,视放款时间的远近、金额大小,给予责任人一定的清收宽限期(一般不超过 3个月),清收期满后,未能收回的部分,按下列标准计算赔偿金额(采用超额累进法),相关责任人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