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部承担3%的责任,由授信管理部负责人及审查人员分摊;贷款审查委员会承担2%的责任,由与会投同意票的成员分摊; Р(三)实行双人调查制度的贷款,A、B岗责任按相应比例承担。在客户经理充足的情况下,支行不得安排B岗同时担任审查岗,真正做到各岗位相互制约。单笔贷款同一客户经理从事2个(含)以上岗位的,应累加计算赔偿比例、金额,确保资产不受损失。Р第二十六条过失责任贷款清收宽限期满应处置而未处置的,各岗位人员按下列比例承担责任:Р(一)支行客户经理负责清收的贷款。管理责任人至少承担70%的责任,支行行长承担30%的责任。Р(二)支行行长负责清收的贷款。支行行长至少承担70%的责任,管理责任人承担30%的责任。Р(三)由风险管理部牵头清收的贷款。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及相关人员承担10%的责任,支行行长承担30%的责任,管理责任人承担60%的责任。Р第二十七条非责任贷款逾期一年内清收处置后,损失率超过30%部分的损失金额视同过失责任。管理责任人承担20%的责任,其他责任人按责任大小承担30%的责任。Р第五章贷款责任追究标准Р第二十八条对于承担过失责任和违规违法责任的贷款责任人,依照本办法给予以下相应处罚:Р1、批评教育、通报批评;Р2、经济处罚:包括扣发绩效工资、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Р3、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Р4、其他:限期清收、下岗清收、下岗待聘、解聘、限期调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Р第二十九条经济责任追究Р1、违法违规责任贷款。责任人限期全额赔偿贷款本息,个人最高赔偿50万元,赔偿前只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工资。Р2、过失责任贷款。自贷款逾期之日起,视放款时间的远近、金额大小,给予责任人一定的清收宽限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清收期满后,未能收回的部分,按下列标准计算赔偿金额(采用超额累进法),相关责任人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