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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违规责任追究办法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36KB

文档介绍
对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不追查、不处理或隐瞒不报的。Р 第三章风险贷款责任追究Р Р第十八条不良贷款界定。不良贷款按《ⅩⅩ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界定,包括次级、可疑、损失三类贷款。Р 第十九条责任界定。不良贷款责任确认按操作岗位职责,从评级授信到柜台放贷、贷后管理等环节,所承担的职责对贷款安全性的影响程度进行界定。Р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因调查失实形成风险的,客户经理承担直接全部责任;Р (二)资信等级评定不准形成贷款风险的,由资信等级评定小组组长及参与评级授信的客户经理共同承担责任;Р(三)贷时审查不严,形成贷款风险的,由经办柜员及复审柜员承担责任;Р(四) 贷后疏于管理,形成贷款风险的,由客户经理承担责任。Р第四章免责条款Р第二十条农村信用社风险贷款责任追究,坚持“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免于承担责任:Р(一)信贷人员尽职尽责,已采取措施,但因不可抗力(如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形成信贷资产损失或存在风险因素的应予以免责; Р(二)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政策因素或意外事故等造成损失且无法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信贷资产,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能偿还的信贷资产; Р(三)借款人触犯法律(应与贷款无关),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偿还所欠信贷资产,又无法落实其他债务承担者,确认无法收回的信贷资产; Р(四)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无法确定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信贷资产; Р(五)抵债资产在规定处理期间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政策因素或意外事故等造成损失且无法获得补偿的部分; Р(六)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Р第五章附则Р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Ⅹ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改。Р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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