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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计委于下发《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律师服务指导价标准(暂行)》的通知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49KB

文档介绍
(一) 项规定的 5 倍。二、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一) 律师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1000 — 600 0 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 1000 — 6000 元/ 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50, 000 元以下免收 50, 001 至 100,000 元 1.5% — 5% 100 , 001 元至 1, 000 , 000 元 1.2% — 4% 1, 000 , 001 元至 5, 000 , 000 元 1% — 3% 5, 000 , 001 元至 10, 000 , 000 元 0.5% — 2% 10, 000 , 001 元至 50, 000 , 000 元 0.2% — 1.5% 50, 000 , 001 元以上部分 0.1% — 1% (二) 案情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在本条第(一) 项标准数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 3 倍。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00 — 5000 元/ 件,或计时收费。四、解答法律咨询: 10— 100 元/ 件,或计时收费。五、制作法律事务文书,每件为 150 元— 1500 元。六、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计时收费为 50— 1000 元/ 小时。七、担任法律顾问、代理非诉讼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八、本标准未作详尽规定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九、其它事项 1 、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实行胜诉收费等其他形式的协商收费。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就实行胜诉收费进行协商,收费标准可在标的额的 10— 30% 的范围( 不包括本通知附件 1 第八条所列费用) 与委托人协商收取、收取该费用后, 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收取。 2 、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应按此标准下浮 30% 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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