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修改稿黑龙江省乡镇法律服务所收费标准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1 、鉴定费; 2 、案件所需的交通费、差旅费;(原为异地(省外) 调查所需差旅费) 3 、诉讼代理过程中应由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第十条应聘担任法律顾问的由聘请与受聘方协商收费。(一) 公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每月收费 300 元至 500 元; (二)小型企业的,每月收费 500 元至 1000 元; (三)中型以上企业的,每月收费 1000 元至 2000 元; (四) 聘请方与受聘方另有契约约定的,不受上述限制; (五) 乡镇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聘请方办理简易法律事务时, 不再收费; 受托代理诉讼和比较复杂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第十一条(原来涉及公证的第十一条废除,依次上调) 乡镇法律服务所开展见证业务的, 每件收费 150元至 200元。经乡镇法律服务所见证的民事和经济合同发生纠纷, 当事人请求调解或者委托代理诉讼的, 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减免收费。第十二条下列情况可以减、免收费: (一)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 (二) 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 (三) 请求抚恤金(或者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的; (四) 委托人经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证明确实经济困难无力负担的; (五) 其他特珠情况需要减免的。第十三条乡镇法律服务所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不得收费。第十四条城市街道、农垦、森工系统的法律服务所开展法律服务的收费,适用本标准。第十五条本收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黑龙江省司法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下发< 黑龙江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黑价联字[1999]17 号文件) 同时废止。次件务必在本月 15日( 本周四中午之前) 返回此信箱; 如有不明之处,联系电话: 85891069 ;联系人:王军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