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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37KB

文档介绍
件;(七)群体性诉讼案件。第三章服务费的交纳及退还第三十九条服务费应在办理委托手续或签约时一并交纳,由律师事务所财务部门负责收取。缓收、减收、免收或协商收费,必须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同意。第四十条委托人办理委托后,擅自终止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已经履行代理合同的,已交纳的服务费不再退还,下列情形视为律师事务所已履行合同:(一)刑事案件分阶段代理的、侦查阶段已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阶段已了解起诉意见书内容并形成辩护思路的、已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审判阶段已进行阅卷并形成辩护思路的、任一阶段已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的、刑事案件三个阶段全部代理的或案件已到审查起诉阶段的;(二)民事(仲裁)、行政、国家赔偿案件已起草相关文书、已形成答辩思路或已开始调查取证或已证据交换或已第一次开庭的;(三)破产案件已形成申请材料的;(四)申诉案件已向有关机构递交申请的;(五)执行案件已申请执行的;(六)企业改制事务已形成初步改制方案的;(八)清理债权债务事务已开始形成书面材料或已进行第一次清理行为的。除上述情形外,委托时间超过十五日(刑事案件为三十日)的,视为律师事务所履行。第四十一条委托人办理委托后,擅自终止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未进行任何法律服务工作的,委托人已交纳的费用可以退还,尚未交纳的不再交纳,但委托人应按应收代理费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律师事务所亦有权从委托人已交纳的费用中直接扣除,未交纳或不足扣除的,委托人还应在当日补交。终止委托时,律师事务所如有诉讼成本支出,委托人除承担违约金外还应交纳实际支出费用。第四十二条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人擅自终止委托的,无论律师事务所是否进行服务工作,所交纳的费用均不退还。第四十三条发生退费情形,由委托人到律师事务所办理退费手续,退还时间由律师事务所主任确定。第四十四条委托人因律师的过错而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协商解决,律师事务所应给予合理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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