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高于收费标准的3倍。2、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6000元/件。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于600元。3、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进计算收取:标的额收费费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5.5%100001元—200000元的部分5%200001元—500000元的部分4.5%500001元—1000000元的部分3.5%1000001元—2000000元的部分3%2000001元—5000000元的部分2%5000001元以上1%二、提供非诉讼法律事务、担任法律顾问、解答法律咨询、代写各类法律文书等,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三、风险代理: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实行风险代理,即律师事务所只收取基本办案费用,代理胜诉后委托方按约定标的物的额的百分比支付律师代理费。风险代理具体收费比例由委托方与律师事务所在标的额的30%的围协商收取。四、代理仲裁案件:按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五、收费说明:1、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案件收费,地区(不含三县)执行政府指导价;2、各州、地(含三县)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案件按文中所列标准的75%执行;3、上述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的收费标准。(1)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2)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或曾代理一审或代理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酌情减收;(3)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酌情减收;(4)未代理一审、二审的申诉案件,按一审标准收费;(5)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民事部分按民事一审标准收取。4、本收费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重新报批。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青计价格<2003>5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