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贵州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精选)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xls  |  页数:60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罚款。Р25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2月21日公布)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1、组织拆除或者封闭的预计费用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组织拆除或者封闭的预计费用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3、组织拆除或者封闭的预计费用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者在地下水禁采区开凿深井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Р26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2月21日公布) 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工程尚未兴建的,给予警告,处二万元罚款;2、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工程已建但尚未取水的,给予警告,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骗取取水许可证取水,地表水取水能力在每小时50立方米以下的,或者地下水取水能力在每小时10立方米以下的,除补缴水资源费外,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4、骗取取水许可证取水,地表水取水能力在每小时50立方米以上的,或者地下水取水能力在每小时10立方米以上的,除补缴水资源费外,给予警告,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