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申报受理交接单Р年月日Р单位名称: 表号:津社保生支字5号Р姓名居民身份证号号码Р生育或终止妊娠时间Р津贴类别生育( )终止妊娠( ) Р提供材料Р(1)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 Р(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 Р(3)诊断证明(门诊)或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定点医院病案室章)( ) Р(4)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 Р申报人情况Р填表人: Р与参保人关系: Р联系人: Р联系电话: Р 年月日Р填表说明:?1、此表由参保职工(或代办人)自愿填写,填写后携此表及所提供材料至柜台进行津贴待遇申报;也可持所提供材料前往柜台直接进行申报。?2、参保职工2016年1月1日前生育,符合晚育条件申请增加30天生育津贴待遇的,还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奖励证》原件。?3、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参保职工,2016年7月1日(含)后生育或终止妊娠并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津贴待遇报销款项将以社发形式进行发放,请参保职工(或代办人)在进行津贴待遇申报时与经办工作人员核实确认本人社发账户信息,如账户不可正常使用,请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确认开户手续。?4、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参保职工,可采取网上申报的形式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