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四类桥梁: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五类桥梁: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第四章桥梁养护管理第十八条公路桥梁经鉴定承载能力达不到原设计标准要求,应采取下列措施:(一)及时调整限载标志。(二)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维修、加固或改造。第十九条五类病危公路桥梁的应急处理公路桥梁经鉴定为五类病危桥梁,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一)设立醒目的禁止通行标志,及时告知交警等有关部门,协助做好封锁交通的配合工作。(二)加强现场管理,禁止行人及车辆通行,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第二十条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对辖区内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必须及时向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报告。第二十一条公路桥梁的加固改造必须视其规模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个别技术难度大、需短时间抢修的工程除外。第五章桥梁养护维修的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条县道公路桥梁日常维修经费在正常性养护经费中列支,大中修经费向市交通局、县财政专项申请。第二十三条乡(镇)、村道公路桥梁养护维修经费在县下拨的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列支,不足部分地方配套,涉及改造项目的向县财政申请补助。第二十四条各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结构应将公路桥梁养护经费列入年度养护计划预算。第二十五条公路桥梁养护维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对在公路桥梁养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领导不力、玩忽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桥梁定期检查记录表2、桥梁定期检查附录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