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运行机制,健全专业养护和群众养护、常年养护和季节性养护、流动性养护相结合制度,积极推行多种形式的养护承包责任制。第九章路政管理(建议增加路产路权的赔补偿、资金的收缴与安排、恢复与建设等方面相关内容)第五十二条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参照《路政管理规定》执行。各县(区)交通运输局结合养护工作,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作用和沿线农牧民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第五十三条各地(市)交通运输局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人员执法水平,严格管理,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畅通。第五十四条各地(市)、县(区)交通运输局依法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第十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工建设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或质量督查中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的,一经查实,将停拨项目建设资金。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各地(市)、县(区)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规范、不合格的,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扣减相应额度的下年度项目计划。第五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发现设计地形与实地不符,设计文件作废并将设计单位列入全区不诚信单位名单。第五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环保、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及《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第五十九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将制定出台《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工作考评办法(试行)》,每年对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的依据,排名靠后的地(市)将缩减建设资金。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