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用和超范围使用。国省补助资金按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有关规定,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中提取工程咨询、审查、管理等费用。各级交通运输、财政、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制度,防止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四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和审查,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第四十一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公路沿线乡镇、村的人民群众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第八章工程验收第四十二条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技术等级,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省、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分别按不少于20%、40%比例抽查验收。对建设规模减少、技术标准降低、质量不合格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验收,并回收已拨付的国家补助资金,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四十三条坚持项目公示制度。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当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第四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施工原始记录等所有资料,应按规定管理,竣工验收后将竣工资料移交所属公路管理机构保存。工程验收合格后,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更新数据库和电子地图,并逐级汇总上报。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市州、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7月1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