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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村公路的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6KB

文档介绍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Р 第二十条  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发展农村公路,建立国家扶持引导、地方主体投资、群众捐资投劳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筹集体制。Р (一)乡道建养资金,由县乡两级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以及交通部门的适当补助和沿线群众投工投劳共同筹集;Р (二)村道建养资金,由乡财政和村集体经济、“一事一议”政策,群众投工投劳和社会各界及群众捐款共同筹集。Р 第二十一条  省交通厅对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年每公里500元。Р (一)县(市)中60%的行政村实行了“一事一议”政策;Р (二)每人每年不少于6元钱用于农村公路建设或养护;Р (三)小机养路费的使用符合《安徽省县乡公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Р (四)乡村道养护机制已经健全。Р 省交通厅补助经费将直接下达市交通主管部门,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以上四条标准考核。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省交通厅将扣减下年度该市有关经费,并给予相应处罚。Р 第二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处理。Р 第二十三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对所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市交通主管部门也要对全市农村公路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以奖代补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能达到要求或工作中出现问题的,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农村公路的桥梁、隧道和渡口。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元月1日起施行。Р石牌镇2012年乡、村公路管理养护Р实施计划Р2011Р2012Р67.82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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