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规划文件批准建造的车位、车库,包括独立车库以及设置于露天、架空层、地下等部位的车位。”Р1)建设单位(开发商)作为建设用地权人,是车位的原始所有人;? 2)具有构造上、利用上的独立性,能够登记的车位,是专有部分;? 3)规划内的车位,建设单位(开发商)有权出售、出租、附赠;? 4)规划外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5)是否属于规划车位,应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为依据;广? 告与宣传资料不是规划依据。? 6)物权法所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未排除露天停车位。Р小结:Р常见认识误区:? 1、“人防车位属于国防资产,因此产权属于国家。”? ——《国防法》第三十七条:“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可见,国家投资是国防资产的前提。? 2、“人防车位是政府强制配建,是开发商应履行的义务。”? ——《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鼓励、支持”,不是强制性要求,也不是法定义务。Р3、人防车位不属于国防资产Р法律规定:? 一般规则谁投资,谁所有;建造人是原始所有权人;?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 特别法人民防空法规定“谁投资,谁受益”(第五条),并未对人防设施的所有权作出特别规定;? 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车位车库并未区分形态,只强调了规划对于界定产权的意义。?实务情形:А上海、广州、重庆规定人防车位可以转让,可以办理登记;多数城市规定人防车位不能转让,只能移交给人民防空部门。而转交给人防部门后,多由人防办转手出租,未见发挥更好的国防效益。并且,这种涉及所有权的规定是否合法,值得商榷。Р人防车位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