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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修养第3次课 法律视角下的幼儿教师职业道德修养(2017)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pptx  |  页数:23 |  大小:162KB

文档介绍
幼儿园、早教中心等学前教育机构中的老师。?幼儿教师法律素养有:?(1)法律意识?(2)民主意识?(3)公民意识?(4)平等意识?(5)诚信意识?(6)权利义务意识?(7)契约意识?(8)公平竞争意识Р3、幼儿教师应遵守的教育法律责任?(一)违反《教育法》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 ?案例:刘老师是某幼儿园的主班老师兼财务,主要工作是管理幼儿园的日常伙食开销。2015年,股市大涨,刘老师利用供销商货款月底结算的便利,将手中当月的10万元公款投入股市,在第一波行情中就赚了10万。于是,她采用拖欠的办法,将更多的货款挪用,参与到利润空间更大的贵金属和石油的炒作活动中。结果亏损严重,所投入的近40万全部血本无归。Р行为分析:刘老师这种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用于其他活动为自己谋取利益。这种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管理、经手或其他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教育经费归个人或集体进行其他活动或非法活动等,克扣教育经费集体私分或为个人非法占有的,是贪污行为;违反有关规定,将教育经费挪作他用,无论是公用还是私用,都属于挪用行为。挪用教育经费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属贪污罪。? 法律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各级政府的行政部门、学校、幼儿园及其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或者上述部门、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经手、管理教育经费的人员。刘老师作为财务人员,是管理经费的第一责任人,所以是法律责任主体。 ?执法机关及处理:? 根据具体情节,应该对刘老师分别做如下处理:?  (1)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教育经费;?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认定和把握是否给予行政处分和给予何种行政处分中,适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 (3)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由人民法院对行为人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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