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Р3、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Р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Р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Р不能给予处罚的规定Р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Р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Р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Р(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Р从轻和减轻处罚的规定Р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Р1、法定原则Р2、公开公正原则Р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Р4、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Р5、一事不再罚的原则Р6、不免除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原则Р7、处罚追究时效原则Р(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