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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63KB

文档介绍
时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不一致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Р 第三十八条〔特殊管辖〕管辖区域相邻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对行政辖区接壤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约定共同管辖。共同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由先发现的城管执法部门查处。Р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设区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指定管辖。Р 第三十九条〔信息通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行政处罚信息通报有关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在作出涉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时,应当同步通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Р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对城市管理违法行为多发领域,或者发现行政管理的问题,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Р 第五章执法监督Р 第四十条〔执法责任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示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Р 第四十一条〔层级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追究行政责任。Р 上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将罚款作为考核指标和依据。Р 第四十二条〔法制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指导、协调和监督。Р 第四十三条〔社会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联系方式及其他监督方式,畅通社会监督渠道。Р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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