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条规定《暂行规定》第23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三)派遣协议内容与影响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有哪些?——《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岗位性质和工作地点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相关待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经济补偿等费用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四)同工同酬与福利歧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⑴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⑵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⑶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⑷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⑸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