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Р事故的; Р 22.工作期间发生无法预料的意外伤害,但处理不当,造成一定后果的。Р 第七章辞职、解聘与辞退Р 第二十二条幼儿教师主动离职需提出辞职申请,并向区劳务派遣中心Р填报书面《辞职申请》、《审批表》后离职。Р 第二十三条幼儿教师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自觉遵守《教师法》、Р《丰南区教师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本职工作,有以Р下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解聘或辞退。Р 1.弄虚作假取得任职条件资历的; Р 2.不服从学校工作分工和岗位安排的; Р 3.完不成岗位标准工作量的; Р 4.经考核不合格的或连续两个学期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Р 5.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两周或旷工超过 3 天的; Р 6.业务素质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Р的; Р 7.不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学校重大财产损失的; Р -7-Р8.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以及因公(工)负伤超过休养期后,未在岗Р时间超过 6 个月且不能重新上岗工作的; Р 9.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或师德行为,以及存在其它违规、违纪问题,在Р师生及社会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属实的; Р 10.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Р 第二十四条学校解聘或辞退幼儿教师须向本人说明理由,并形成书面Р处理决定,经当地乡镇政府审核后,向区劳务派遣中心提出解聘或辞退要Р求。Р 第二十五条被学校解聘或辞退的、以及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聘的幼儿Р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由用人单位依据劳部发(1994)481 号文Р件和《劳动合同法》规定,按实际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补发 1 个月工资(2007Р年以前的工作年限实际核算时不超 12 个月)的标准予以经济补偿。Р 第九章附则Р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未涉及内容遵照《劳务派遣协议书》和《劳动合同》Р有关条款执行。Р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此后上级出台新规定则按新Р规定执行。Р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