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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规章制度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x  |  页数:16 |  大小:36KB

文档介绍
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Р6.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Р(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Р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Р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可根据实际界定“不能胜任工作”的标准;若以劳动定额为标准的,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员工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Р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Р(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Р1.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Р2.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Р3.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Р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Р(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Р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Р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Р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Р4.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Р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Р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Р(五)退回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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