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用工单位关注问题:“辅助性岗位”如何确认;由“程序限制(民主程序与公示程序)”替代“实体认定”如何操作?第四条〔三性岗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实施。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用工单位的辅助性岗位由用工单位根据所处行业和业务特点,提出拟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列表,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共同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接受监督。确定范围比例,程序比例清晰划红线**讨论程序提出方案协商确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内部公示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辅助性岗位之程序(民主程序+公示程序)劳合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问题:“局内人决定局外人”被派遣劳动者往往已经不属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的范畴了,这种措辞,对于刚成立或者说刚开始启用派遣的用工单位是可以操作的,已经实施派遣N久的用工单位,此条旨在对派遣岗位实现民主管理的意图将无法实现。第八条【用工比例】。。。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为用工单位辅助性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占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百分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比例为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占用工单位职工总人数(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及聘用合同职工、被派遣劳动者)的百分比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数值按时点值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