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乡规划法》执法?实践的探讨??朱惠玲?二O一O年八月四日一、立案1.发现违法建设案件的途径:举报、日常监督检查(含批后管理)、验收发现。2.对违法建设的初步调查、核实并申请立案。3.发出《停止建设通知书》或《限期改正通知书》二、办案(一)案件呈批(二)案件执行主要分为:行政处罚和限期拆除两种案件执行1.事先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依法享有权利,处罚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处罚告知书》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告知书》2.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含补办手续)并处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金额的标准和依据,如:建筑物造价的依据)――《关于2010年度私房建筑工程建安造价测算指标》的复函.tif、城区09年建筑工程建安造价测试指标.tif限期拆除决定: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3.执法文书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必须保存好送达回执或相关送达凭证原件)4.执行行政处罚:(1)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义务(2)不履行处罚义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限期拆除:(1)自行拆除(2)协助拆除(被执法人书面委托有关部门协助拆除)(3)强制拆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三、结案1.提交结案报告2.整理案件的全部材料并装订、归档3.属于强制执行的案件将有关文书抄送法制局备案四、对《城乡规划法》执法工作客观现实的思考:1.城乡规划管理压力日益增大,执法工作的日常经费和专项资金缺乏制度性保障;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间的配合、衔接有待加强;2.指导规划执法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善。如:《行政程序法》、《行政强制法》的缺位,《城乡规划法》的广东省实施细则及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仍未出台;3.部分地方经济发展模式与城市规划建设不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