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供水、供电、供气的部门对违法建设施工现场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强制辅助措施。对破坏查封施工现场、查封后当事人继续抢修抢建等违法行为;对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查处、拆除违法建设等行为;或对执法人员进行辱骂、殴打的行为人,以妨碍公务罪论处,由公安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拘留。Р 4.4逐步下移执法权力重心。根据国家扩权强镇的政策要求和下一步城管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逐步在辖区政府设立城管机构,将城乡违法建设管理查处等权限委托给辖区政府,单独设置执法人员编制。有效提高城乡建设管理的及时性,减少违法建设查处的矛盾性。Р 4.5探索建立查处简易程序。根据违法建设的结构标准,对彩钢、钢架等简易建(构)筑物,采用简易程序,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且当事人在限期内未拆除,即可强制拆除。对框架、砖混、砖木结构房屋,采用一般程序,且行政处罚决定与当事人采取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可同时执行。可及时改变当事人违法建设状态,减轻当事人入住或使用违法建设后的拆除难度,减少当事人的经济损失。Р 4.6组建综合执法队伍。积极谋划组建由公安、交警、城管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合属办公的综合执法队伍,专门负责查处涉及面广、案情复杂、执法难度大、跨区域、跨行业的违法建设案子,强化执法力度,增加立案查处的法律约束力。Р 总之,加强对城乡规划执法人员的管理工作,对城乡规划工作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有效的防止了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切实保障了老百姓利益,解决好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规划执法工作进一步法制化、标准化、公开化。打造纪律严明,执法公正的执法队伍,不断推进城乡规划发展。Р 参考文献Р [1]陈振宁.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的法律制度问题研究[J].城市建设与发展,2011,(6) Р [2]顾朝林.城市规划编制中的公众参与程序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2013,(14). Р (作者单位:山东省鄄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