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二、司法判例1.司法判例是否是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2.司法判例(案例)在我国的作用。三、国际条约中国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8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三、国际条约中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私法的条约:在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缔结或参加的公约有:1925年《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1979年《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公约》等。三、国际条约在冲突法方面,我国尚未加入专门的冲突法公约,但在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中涉及到了冲突法条款,如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在程序法方面,1986年我国加入了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92年加入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1997年加入了《关于从国外获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三、国际条约在实体法方面,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较多,主要集中在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等方面,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条约》;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1974年《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1929年《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及1955年《关于修订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此外,我国还同许多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贸易协定等,其中也包含了大量的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