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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据此可见, 我国审判实践上对侵权行为地的理解, 没有限制在" 侵权行为发生地"上, 而是采取较为灵活的解释。因此, 许某回国治疗时被确诊而截指, 并因此而付出医疗费, 也可被认定为是一种侵权行为的结果。这种结果发生在中国境内,因而可按上述解释选择适用中国法。另外, 本案双方当事人国籍相同, 并均在中国有住所, 根据同条规定的后半段, 也是可以适用中国法的。 24. 1999 年4 月,新西兰甲公司(买方)与江苏乙公司(卖方)签订搪瓷钛白粉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 江苏乙公司所供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以中国进出口商口检验局检验证或卖方所出之证明为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商品检定合格, 并出具了商检合格证。此后, 乙公司用集装箱装箱从江苏南京港发运给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后,在使用中发现质量问题,即委托 SDS 驻新西兰的机构对搪瓷钛白粉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认为该批白粉达不到确认书的质量标准。甲公司遂通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和中国国际商会驻新西兰代表处向乙公司交涉索赔事宜。双方经多次协商,于 2000 年 12月 28 日在中国南京达成协议: 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货物由甲公司处理, 但甲公司必须向乙公司出具证明。由于甲公司后来未出具证明, 乙公司也未履行该协议。随后, 甲公司向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 本案的性质是什么?应以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根据我国当时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的冲突规则, 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 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没有关于解决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的条款。因而,从合同争议角度上看,即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案合同货物产地为中国, 合同中约定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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