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之间结婚的问题,可依双方在外国的共同居所地法结婚,即外国法。?(3)对于在中国境内有共同居所地的外国人之间的结婚问题,可依中国法结婚。?(4)在中国境外,中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缔结的婚姻,如有共同居所地,则适用共同居所地法。如无共同居所地法,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缔结婚姻的,则适用婚姻缔结地法Р第一节结婚(六)Р(5)对于双方均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而想在中国承认其效力,依共同属人法、婚姻缔结地法。?(6)根据21条不能找到准据法的,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7)结婚实质要件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的所有问题?(8)形式要件:婚姻缔结地法、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国籍国法?(9)领事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Р第二节离婚(一)Р付春花离婚案?中国公民王华实与中国公民付春花于1987年在北京结婚,1989年生有一子。1990年,王华实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年取得博士学位,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1997年8月,王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王在离婚申请书中隐瞒了他生育一子的事实。离婚申请书由王华实的律师邮寄给付春花后,付很气愤。付春花经过一番咨询,决定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王华实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双方离婚,王华实承担儿子抚养费每月人民币350元。加拿大多伦多法院也审理了王华实提起的离婚诉讼,付春花未到庭,法院判决双方离婚。?问题: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本案法律适用应如何确定?Р第二节离婚(二)Р一、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因涉及内国公共秩序或直接关系到内国公民及其家庭的利益,行使管辖权的原则如下:?以当事人的住所为依据;?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兼采两种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