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 )法院处理本案进能否以我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 参考答案: 1 )有本案的管辖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香港,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但乙公司取得的贷款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 甲公司向广州市的法院起诉, 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43 条、第 245 条的规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和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 应适用我国法律。原、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但在诉讼中, 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战共和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45 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 本案的准据法为我国的实体法。 15. 1997 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 199 9 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 2001 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 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请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参考答案: 此案发生在《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 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 148 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 具有中国国籍, 其父是中国公民, 具有中国国籍, 他出生后, 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另外,日本《法例》 20 条规定: “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