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广告,还害怕不兑现吗?”任小姐夫妇遂于2004年3月21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任小姐来到XX小学了解入学事宜,不料XX小学答复说:若无本地户口则必须缴纳2.6万的捐资助学金才能入学。任小姐遂找开发商交涉,开发商多翻推脱,后开发商明确表示:以后不再管小孩上学的事情了。任小姐遂起诉。【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但在本案中,XX小学并不属于被告开发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因此该广告不能视为合同要约。另外,广告内容为“可入读”,而非“无条件入读”,因此不能认为该广告对任小姐构成欺骗。遂判决任小姐败诉。广告不视为合同内容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广告宣传法律风险及防范【案例】某房产公司在对外销售某楼盘时,在售楼处放置的宣传资料对该楼盘的一些设施作了描述,如9米高的水景大堂,顶层是直升飞机停机坪,31楼是多媒体会议层,16楼是公共餐厅,37楼为俱乐部等。此后,赵某等人分别与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对房屋的基本状况及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双方合同还对公共配套设施的交付内容、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赵某等人均按约支付了房款,该房产公司亦交付了房屋。因房产公司交付的楼盘与宣传资料中所描述的大堂、公共餐厅、多媒体会议室和直升机停机坪等公共设施不符,赵某等诉至法院,要求该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定】本案的宣传资料中对具体设施的描述是具体确定的,且赵某等人也陈述这些配套设施和设计也是影响他们购房的重要因素,因此可以认为,宣传资料中的这些描述对于赵某等人决定是否订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有重大影响,该宣传资料应该成为该合同的内容,该房产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广告视为合同内容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