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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司法解释适用问题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ppt  |  页数:28 |  大小:744KB

文档介绍
程竣工,施工企业均未取得与工程相应的施工等级资质的,根据司法解释第1条第(1)项规定,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的。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合同时没能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但其在工程竣工之前通过合法的程序取得了相应的资质等级,其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contents(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在工程投标时,一些没有达到施工资质要求的建筑企业利用“挂靠”方式(即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了资质等级的;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员借用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来提高自身的建筑资质,以满足招投标的要求。《建筑法》第26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了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标准工程建设项目如符合《规定》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抓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否则所订立的合同则应为无效。2018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相关知识(三):合同法中合同无效的情形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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