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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29 |  大小:79KB

文档介绍
两年半的时间,针对这个条款,全国各地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行业有关的组织始终坚持按照工程定额标准来折价补偿,合同无效以后,按定额标准,这是一个观点;另外一个观点主张按照清单计价规范,从2001年开始,建设部实行清单计价规范,这是一个综合单价的计价方法,是定额计价与完全市场化的招投标之间的一种过渡方式,就建设部的规范性文件讲,计价方法分单价计价和综合单价计价与合理低价,三种计价方式。工程费用里分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单价计价只计直接费。综合单价计的价款包含了工程费的所有内容,指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综合到这一部分,核算了所有的价款,是一种过渡方式。现在建设施工行业实行并行,定额标准适用、综合单价也适用,有的项目还进行招投标,招投标应该是发展的最终趋势,是合理低价,在成本和利润之上,确立一个合理低价,进行招投标。不允许在合理低价之下在低了,这是保证工程质量,保证企业利润的基本方案。合理低价是最终的一个发展趋势,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方案,但建筑市场到现在为止还没有过渡到这个趋势。还有一种方案主张据实结算。按照签订合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据实核算,认为这种方案最符合实际,因为价格信息随着市场行业的波动,不间断地发布,所以签订合同时市场价格信息最符合签约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所以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也是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建设部主张的观点,认为合同无效应该是全国据实结算。有一种观点认为,建设施工合同的核心就是质量,质量合格的,合同就按有效合同处理。还有一种观点就是现在条文写的,“合同无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审判委员会讨论时,一致采纳了这种观点,他们认为如果适用定额标准,就跟制定司法解释规范建筑市场这个目的不符,如果适用定额,很多施工企业在合同里设点隐患,打官司打成无效,合同无效以后还可以多拿钱。这个跟规范建筑市场的目的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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