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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的受理问题探析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正义之感;如法院对该案不予受理,而由企业自行处理,则法院就可避免这种尴尬。综上,笔者认为,法院对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的受理问题不能一刀切,而应着重从承包方独立性的体现上对承包合同的性质作出判断,从而区别对待。鉴于目前没有明确统一的尺度、司法比较混乱的现状,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问题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规范。注: 1、/data/Board1.asp?id=111 2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实施意见》,载/bzbagf/bzbagf27.htm 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 )沪一中经终字第 1496 号上海笔化塑料制品厂与蒋羽一案,载 2002 年7月30日、《南京市江浦县工程塑料厂与本厂成型车间承包合同纠纷案》,载 2002 年 11月4日、刘吉宝兰蔚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属法院受案范 围》, 载 2002 年8月22日/public/detail.php?id=40848 6 、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年11月第1版,第 57页。 7、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集体著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用问答》,中国商业出版社 1999 年3月第 1版,第 63页。 8、石宏:《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载 / 9 、参见钟良生:《改制企业内部承包权的保护》,载 2002 年10月23日 lic / 10、按王利明教授的观点,民事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主体的平等性和独立性、内容的等价有偿性以及合同订立的自愿性(参见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一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年11月第 1 版,第 57 页)。王利明教授在这里是将主体平等性和独立性同等看待的,但笔者认为,主体独立性是平等性的内核,只有主体独立性的充分发挥才能体现主体平等性,故两者是包涵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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