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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吴某离婚纠纷案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32KB

文档介绍
中的附随行为以财产变动为内容,属于非要式行为,只需具备一般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但是,由于附随行为以形成行为的生效为前提,所以,即使附随行为具备了一般生效条件,在形成行为未生效之前不生效,也不具有拘束力。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对已达成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协议也可以反悔。如当事人一方因此改为采用诉讼离婚途径,则只能适用诉讼离婚的一般规则,是否准予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子女抚养归属确定等,均需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因为不生效,不能成为当事人诉请履行的依据。不过,诉前离婚协议在诉讼离婚中具有一定的证据效力,对当事人的感情状况及财产状况等有一定的证明效力。Р  Р    综上所述,诉前离婚协议是一个复合协议,既包括解除婚姻关系的形成行为,也包括对夫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附随行为。附随行为的效力附随于形成行为,形成行为不生效,附随行为亦不生效。形成行为为要式行为,以登记为生效条件,故未履行登记手续的离婚协议不生效,附随于离婚行为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协议也不生效。 Р    最后,值得提出的是,刚刚于今年8月份公布并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对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纠纷问题作出了正面回应,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Р四、附录:适用法律Р注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Р注2:《婚姻法》第十九条。Р注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Р注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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