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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纠纷调解实务研讨

上传者:相惜 |  格式:ppt  |  页数:49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寻求争议解决外,还附带或保留有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制裁或处罚侵权者的权利,附有“告”的成分在其中。行政调解的概述一、消费纠纷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对经济活动执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方式是行政机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主措是解决消费争议的主要途径二、行政调解的概念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权益纠纷,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内,以第三者的身份,对特定的民、商事纠纷及轻微刑事案件在分清是非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在纠纷当事人平等到自愿意的前提下,通过对当事人双方的思想进行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互谅互让,依法自愿达成协议,所进行的一种的行政活动。行政调解的概述三、行政调解的特点1、主持主体具有行政性行政调解是行政主体出面主持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其主体一般是国家行政机关,它是行政主体所主持的解决争议,消除纷争的调解活动,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一种方式,是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部分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调解的概述2、效力上具有非拘束性行政调解是一种诉讼外的调解,在一般情况下行政调解协议主要是靠双方当事人的信用承诺和社会舆论等道德力量使义务主体自动履行。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还可以民事诉讼、申请仲裁和行政诉讼。行政调解不是民事诉讼、行政仲裁和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不能因经过了行政调解就限制当事人再申请仲裁或另行起诉的权利。行政调解的概述3、调解方式上具有非强制性行政调解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裁决,不能由行政主体单方强制做出决定。行政调解的程序启动运行以至被执行,完全是当事人之间合意的结果。申请调解、达成协议以及达成什么样的协议,当事人具有完全的自主权,行政调解主持者不能强迫。在行政调解中行政主体是以组织者和调解人的身份出现,它的行为只表现为一种外在力量的疏导教育、劝解协调,而最终决定的作出应基于当事人不受威胁欺诈的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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