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涉及到合同法分则第13、14章所规定的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学说上把它们称之为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对于合同法的分则第15、16、17章所规定的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和运输合同,这是第三种类型,学说上习惯把它们归纳为以当事人特定的工具和技能来提供服务的合同。合同法第18章规定的是四种独立类型的合同,我们知道这就是所谓的技术合同。合同法分则第19、20章所规定的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学说上习惯归纳为以特定场所提供服务的合同,这是第五种类型的合同。Р第六种类型就是合同法的第21章、22章和23章规定的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学说上通常把它们归纳为,以当事人特定的社会技能提供服务的合同。就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15大类的独立有名合同,再做进一步的类型归纳不仅仅是服务于教学和研究的需要,而是因为这样的类型归纳中间,包含了一项法律适用的规则,那就是在这6类合同当中,通常总有某一个合同,合同法对其所确定的法律调整规则,确立了整个这一类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比如说我们刚才提到的,第9、第10、第11、第12章规定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就这一类合同来讲,毫无疑问,合同法就买卖合同确立的法律调整规则,确立了整个这一类合同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