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法第25-27条)2、交付标的物的范围。包括标的物本身、从物、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从合同义务、第136条)。(P278)第二节买卖合同的效力一、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续)3、按约定的期限或期间交付标的物。(第138、139条) 关于提前履行的问题(第71条)4、按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141条)5、按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第162条)。关于部分履行的问题(第72条)6、按约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第153、154、155条)7、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第156条)第二节买卖合同的效力一、出卖人的义务(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1.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物权变动的三种模式:物权形式主义、意思主义(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采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2.所有权保留(第134条)。(一种非典型的担保形式,主要存在于分期付款的买卖中)第二节买卖合同的效力一、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续)3.不转移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知识产权的特别规定。(第137条)4.一物数卖的处理(1)数个合同是否有效?依合同法52条及其他法律规定确认。其效力一般与登记无关,但特定情况与批准有关。(2)所有权的归属?依第133条及其他规定处理。在数份买卖合同有效时,可依登记、交付、约定先后顺序确定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注意其与所有权善意取得的关系。第二节买卖合同的效力一、出卖人的义务(三)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1、物的瑕疵担保责任(1)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其出卖的标的物品质上所存在的瑕疵而承担的担保责任。包括物的价值瑕疵担保、效用瑕疵担保及所保证的品质担保三种情况。我国合同法表述为“标的物质量”(第15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