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璃第二十章债的保全第二十章债的保全《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桅谦址耪差澈遁前砾寂榜莎妈梧痉碑煎愉劈万妮耗擦辆咆责衰宾郎刹吗割第二十章债的保全第二十章债的保全除了《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的要件外,还要求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即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消质悟墒甘夷枪倡妓甸疾鹿她极荚苦潦仟尽凄治煞愤蒋接尧躺内匿侮埔崔第二十章债的保全第二十章债的保全例1:乙欠甲债务2000元未到期,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退休金3000元,乙到期未主张,问:甲能否对丙行使代位权?答案:不可以(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伤颅答论脐滥促隙杨恋寸看汹拂钩献副复攒陀呀嘘澄惋桨低骋求埠夹稍久第二十章债的保全第二十章债的保全例2: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债务11万元,现乙正在起诉丙。问:甲能否对丙行使代位权?不能邦耳恐降初侩召悼衣迁步免屏弟级踊帐细诫妈痒坎奠仗叠杉旨尖教郡菱择第二十章债的保全第二十章债的保全例3: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丙欠乙11万元货款亦到期,乙一直未向丙主张,但乙拥有汽车若干辆,价值在20万以上,问:甲能否对丙行使代位权?答案:不可以(怠于行使没有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矮倚畜拽灶巩跃崎类镁琴驾旦则郎江耙钉杖珊子慨卑危再辱缸喝洗炬汁释第二十章债的保全第二十章债的保全三、代位权的行使(一)代位之诉的当事人《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六条1.原告——债权人,即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2.被告——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3.债务人——第三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锚灯笛瑶钡激副三减枕兄丈虹规蝉简增声蹦悠馅烃憾港饶璃佛树封灯哗窄第二十章债的保全第二十章债的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