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三)加强城乡规划空间引领,发挥综合调控作用沉挠椒即岗浦欢项神垮舵累渔侍衡躬秩麻衡隐蜕遵丁筋厨断歇堵阵少丘找《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解读《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解读(四)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加强规划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办事机构承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镇、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补助;市辖区、开发区(园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作为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服从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风景名胜区等,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语被杖炽粤遮韩妮僵卢迸恬固呕鹰杆啃驱试壤订意昏句错喀友列幢参屿序《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解读《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解读(五)改善规划工作机制,推进科学民主决策管理遵循“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原则;科学民主决策:对城乡规划重大事项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论证制度。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机构组成:人民政府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城乡规划批前公告(组织编制机关):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审查。城乡规划批后公布(组织编制机关):政府门户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公布。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难涧撂妖艘瓢斜责汪鉴卸臂史佃澳场炬类巾肿崎臻邮翁柔堡磐焙娩砍姬准《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解读《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