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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19 |  大小:63KB

文档介绍
引导优秀教师、医生和科技、法律、文化体育工作者到乡村服务。支持离退休人员、知识分子和工商界人士等参与乡村振兴。第四章文化振兴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核心,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和公共文化建设,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生活,倡导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推进移风易俗,遏制陈规陋习,建设乡风文明新村。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发挥村规民约积极作用,引导群众抵制封建迷信活动、腐朽落后文化,采取约束措施对铺张浪费、攀比炫富等行为进行治理。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色文化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挖掘、继承、创新优秀传统乡土文化,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下列具有农耕特质、民族特色、地域特点的文化遗产:(一)古镇、古村落、古建筑、古树名木、民族村寨、文物古迹、农业文化遗迹等物质文化遗产;(二)民间艺术、戏曲曲艺、手工技艺、民族服饰、民俗活动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三)其他文化遗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耕文化保护档案和数据库,对农耕文化进行真实、全面和系统的记录。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县级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加强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进数字广播电视网络建设。增加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推动文化下乡、戏曲进乡村、健康教育巡讲。鼓励开展节日民俗活动和民间文体活动。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特色文化产业乡镇、村和文化产业群建设,支持培育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传统工艺产品和民间技艺项目,促进乡村文化资源与现代消费需求对接,推动文化、旅游、体育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第五章生态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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