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或修订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办法的;(二)未按照森林防火规划落实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的;(三)截留、挤占、挪用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的;(四)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五)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六)发生森林火灾后,指定的负责人未按规定到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扑救的;(七)发生森林火灾后,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八)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九)未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十)不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经批准野外生产性用火,未按本条例规定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二)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三)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按照国家有关执法执勤车辆管理的规定配备,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第四十七条森林火灾等级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