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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20 |  大小:157KB

文档介绍
因, 确需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应当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 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内容以及规划条件要求的,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不符合的, 出具建筑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或者管网综合规划设计修改通知书,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修改后重新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需要使用专有土地的道路、地下管线、架空线路和其他构筑物,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可不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两年内, 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四十二条对涉及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村) 及其他历史、自然、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设工程、重要地块的建设工程以及对周围环境、景观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等,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 应当对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草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草案、有特殊规划要求的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和文字说明在现场、政府网站或者指定展示场所依法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必要时, 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第四十三条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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