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还可责令上述单位和业主限期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处前次罚款金额三倍至五倍的罚款。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三十条公民发现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都应当向有关机关检举、揭发。对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保护和奖励。对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阻碍禁毒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对查获的毒品、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毒品违法犯罪的其他工具, 依法予以全部没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对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由非法所得所获得的收益以及供毒品违法犯罪使用的财物,依法予以全部没收。禁毒罚款和没收必须出具省财政厅监制的禁毒罚没专用收据, 并全部上交县级以上财政,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提成或私分。第三十四条禁毒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及时拨付。禁毒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五条禁毒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包庇或者私放违法犯罪人员、徇私舞弊、敲诈勒索、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国家公务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 除依法处理外, 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第三十七条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条例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适用。第四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地方性法规( 类别) Y( 采用标识) 1( 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