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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与资本管理(ppt 22)培训教材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ppt  |  页数:37 |  大小:2560KB

文档介绍
央银行融通资金的债权。? (3)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其他债权。?第二类:20%权数的资产:? (1)对多边发展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的债权,以及由这类银行提供担保,或以这类银行发行的债券作押品的债权。? (2)对OECD国家内的注册的银行的债权以及由OECD国家内注册银行提供担保的贷款。?第三类:50% 权数的资产完全以居住用途的房产作抵押的贷款,这些房产为借款人所占有使用,或由他们出租。?第四类:100%权数的资产:(1)对私人机构的债权。? (2)对OECD以外的国家的法人银行余期在一年以上的债权。Р资本比率的标准(即资本充足率=总资本/风险加权资产)? ? 巴塞尔协议规定,到1992年底,所有签约国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其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应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4%。? 巴塞尔协议规定,从1987年底到1992年底为实施过渡期, 1992年底必须达到8%的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目标。Р88年协议的问题? ? 只考虑了信用风险,而事实上银行要承担许多非信用风险性质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Р1996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Р1996年初,十国集团签署了《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核心内容是银行必须量化市场风险并计算相应的资本要求。Р委员会同意各银行自1997年起使用各自的模型来衡量市场风险价值(不包括信贷风险)Р另外规定,运用这些事先得到委员会批准使用的模型计算出来的所需资本量还必须乘以3。Р1997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7个方面25条核心原则Р有效银行监管要求--原则1?发照与结构--原则2至5?审慎法规和要求--原则6至15?持续银行监管手段--原则16至20?信息要求--原则21?正式监管权力--原则22?跨国银行业--原则23至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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