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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III》与中国银行业监管变革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29KB

文档介绍
议III》中设定的杠杆率最低标准是3%,因此商业银行在合法范围内的核心资本可支撑的表内外资产规模最高约为33倍。我国银行业的监管采取审慎的监管态度,因此将杠杆率的监管指标设定较《巴塞尔协议III》的标准更为严格,4%的杠杆率标准表示我国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能够支撑的表内外资产规模最大为25倍,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将继续采用更谨慎的风险控制手段来保证银行面对风险时有足够的资本抵御能力。Р (三)保证流动性水平的控制Р 流动性风险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过程中面临的最常见风险之一,流动性风险可能使银行陷入无法周转的困境中,当银行所拥有的可用于支付的流动资产不足以兑付客户的取款需要的时候,就会产生挤兑危机,甚至可能导致其破产倒闭。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巴塞尔委员会并没有就银行业的流动性安全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这就放任一些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过于单一,且高度依赖于金融市场中的短期融资,这种批发性的短期融资风险较高,极易导致商业银行产生严重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金融危机之后,融资的短期批发渠道受阻,债务到期的时候便难以兑现偿还,流动性危机自然产生了。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能在很大程度上化解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将与贷款规模相关的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引入商业银行监管体系,能够显著增强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预备性和防范性,这样一来,商业银行能有足够的后备资金来消化经济不景气时产生的损失,能在保证贷款的前提下提高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的效果和作用。Р 【参考文献】Р [1] 杨忠君.巴塞尔协议框架下的中国银行业监管[D].西南财经大学,2011. Р [2] 严煊霞.中国银行业监管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3. Р [3] 钟鸣.巴塞尔协议Ⅲ视角下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改革[D].湖南师范大学,2014. Р [4] 祁绍斌.《巴塞尔协议Ⅲ》与中国银行业监管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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