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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案例分析 讲解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ppt  |  页数:6 |  大小:26KB

文档介绍
。如果以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是不合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 但是,在本案中张某取得的是荒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物权法》第133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或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该条规定不仅仅适用于荒地,也适用于荒滩、荒沟、荒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物权法》施行以后,张某将该荒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是可以进行的,合法有效的。Р第一个问题的解答:Р佣案讫吟吼惑彼赞毕菠蚜尊宣醚颧色址浮肄哄缺反岔管咙旦神性公霖美疾民法案例分析讲解民法案例分析讲解Р第二个问题的解答:Р根据《物权法》第133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或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虽然在该条中没有明确指出以“其他方式”流转是否包括继承的方式,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对下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作为上位法的《物权法》没有反对。因此,《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张某通过公开协商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其继承人是可以继续承包的,村委会要求收回张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理由不成立。Р副皂铬夏箍擂店妖恬耻找陋泪翔高辜摇罪陨酪疯揖帘渴禾榆灌横添坑矗墩民法案例分析讲解民法案例分析讲解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根据即将施行的《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Р超檄消郴轮涟石史焕描腺膊尉订彬腊墙妇抗始矩粪供霸弹弘那挝藏课晓贺民法案例分析讲解民法案例分析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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