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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一)

上传者:蓝天 |  格式:ppt  |  页数:28 |  大小:378KB

文档介绍
何某因业务需要经常去珠海,2003年在珠海买了套房子。在珠海,何某与歌厅小姐张某往来密切,后发展在一起姘居。为达到长期姘居的目的,何某于2005年年初背着妻子赵某将在珠海的房子赠给了张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请问:赵某可否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这所房子。Р答案:(1)该赠予行为不合法,属无效民事行为。?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上述规定,丈夫何某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私自赠给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赵某应享有的财产份额,该赠与未得到妻子赵某同意而事后又没有得到赵某的追认。Р(2)该赠与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与善良风俗。?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原则。? 何某为达到与张某长期姘居的目的而将房子赠给张某,应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所以,赵某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赠与行为无效,将房屋收回。Р4、1987 年,甲因阑尾炎在某医院做手术,术后,甲经常感到腹部疼痛,但查不出原因,从此,甲便四处求医。 2002 年 7 月,甲在另一家医院就医时,在医生的建议下照腹部 x 光,结果发现甲的腹内有一付手术用剪刀。在 2002 年 7 月至 2004 年 4 月之间,甲多次找到某医院及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赔偿,但未果。在此情况下, 2004 年 5 月,甲一纸诉状将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医院称,甲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问:甲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为什么?Р答案:甲的诉讼未过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期间为 1 年,这 1 年期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因甲多次找医院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引起诉讼时效中断。1 年期间从 2004 年 4 月起算,未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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